【案情经过】
黄X与杜X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生育双胞胎儿子杜X恒、杜X宸。双方曾于2021年协议离婚,后于同年复婚。现双方因感情破裂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该离婚案件已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两个孩子出生后一直由黄X悉心抚养照顾,杜X常年居住于某地老家,杜X的父母杜X兴、陈X仅偶尔配合照顾。2026年1月起,因家庭财产处置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杜X、杜X兴、陈X将两名婚生子作为索要钱财的筹码,强行抢夺并藏匿未成年子女,彻底切断黄X与子女的联系,恶意阻挠黄X行使法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期间,被申请人还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恐吓、教唆、歪曲事实等行为,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也给黄X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保障对孩子的监护与探视权利,黄X在杨成律师的协助下,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1. 禁止三被申请人实施抢夺、藏匿婚生子的行为,禁止以任何方式阻挠黄X行使法定监护权、探视权;2. 责令三被申请人立即将婚生子交还黄X抚养、照料。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三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及阻挠申请人行使探视权的行为,以及申请人要求直接抚养孩子的诉求是否属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范围。
被申请人杜X辩称,其及父母并未藏匿、抢夺婚生子,也未阻挠黄X行使探视权与监护权。其主张两个孩子自出生起便由其及父母抚养,不存在交还孩子的说法。同时,杜X对黄X提交的报警记录提出异议,称2026年3月28日带孩子去某公园划船,3月30日黄X在辅导班扰乱教学秩序,且黄X已提前接走大儿子,不存在不让探视的情况。
黄X则陈述,在2026年1月26日之后多次向三被申请人要求探望孩子,但均未获回复与理睬,只能前往学校与老师协调。为证明隐匿及阻挠探视的事实,黄X提交了报警记录:2026年3月28日因在某广场找不到孩子而报警,孩子奶奶称在该地址分开;2026年3月30日在某广场辅导班报警称孩子奶奶不让其带走孩子。
在法律适用层面,争议焦点还涉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黄X主张对方行为侵害了其基于监护权产生的人格权益;而法院需审查该行为是否达到“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程度,并界定抚养权争议与探视权受阻在法律程序上的界限。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相关义务。黄X与杜X作为孩子的父母,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现处于离婚诉讼期间,矛盾较大,在孩子探望问题上存在分歧。
法院指出,黄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三个被申请人实施了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故对禁止三被申请人抢夺、藏匿孩子的申请事项不予支持。同时,要求直接抚养、照顾婚生子的事项本质为抚养权问题,不属于人格权禁令审查范围,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本案不予理涉。
但是,法院强调,黄X作为母亲,对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及探视权应得到保障。三被申请人对黄X探望孩子的请求不予回复,实质上是通过消极方式阻挠黄X探望孩子。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黄X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对禁止三被申请人阻挠黄X探望孩子的事项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及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探视问题,控制自己的情绪,减少成人之间的矛盾对孩子的影响。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杜X、杜X兴、陈X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申请人黄X行使对杜X恒、杜X宸的监护权与探视权;
二、驳回申请人黄X其他申请事项。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本案主要适用于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分居期间,遭遇以下情形的客户:
1. 一方或对方家属恶意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切断另一方与孩子的联系,导致另一方无法行使法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急需通过法律手段恢复探视的客户;
2. 对方家属以孩子为筹码,在财产分割或离婚条件谈判中进行要挟,严重干扰正常生活及诉讼进程,需要律师介入打破僵局、维护合法权益的客户;
3. 对方采取消极不回复、故意躲避、拒接电话等方式,实质性阻挠、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导致探视权无法落实,需要申请行为禁令予以制止的客户;
4. 对方在争夺抚养权过程中,对孩子实施恐吓、教唆或歪曲事实等行为,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需要律师采取紧急保护措施的客户;
5. 需要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法律手段,快速制止对方侵害监护权、探视权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