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金某公司,委托员工及金无及律师代理; 被告:实业公司、杨某某、朱XX、段XX、龚XX,各被告分别委托律师应诉; 第三人:纸业公司,未到庭。 原告系第三人小股东,大股东及多名高管利用关联企业长期占用第三人千万预付账款。原告发函催告、董事会决议起诉后公司未维权,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五被告返还 1079 万余元款项并承担资金利息、律师费。各被告抗辩原告起诉前置程序缺失、不存在违法关联交易。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两名被告、第三人缺席。金无及律师梳理股权结构、高管亲属关联、购销合同、往来账目、催告函、董事会决议、诉前调解文书全套证据,论证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已完成,各方构成关联关系、大额资金被违规占用,完整支撑原告诉讼主张。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原告已完成书面催告、董事会同意起诉却未实际维权,符合股东代表诉讼起诉条件;
- 被告之间存在亲属、持股、任职关联,利用关联企业长期占用第三人千万资金,属于滥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依据公司法应返还本息;
- 律师费无合同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公司法》股东权利、关联交易禁止、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条款,民事诉讼缺席审理规则。
判决内容
- 五被告三十日内向第三人返还 107XXXX4004.81 元,并按年利率 3.1% 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利息;
- 驳回原告主张律师费的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