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与申请人李X因电子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产生争议。某公司委托郭长源律师处理此案。郭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租赁合同、交付凭证及欠款明细等证据材料。在郭律师的协助与专业沟通下,双方于2026年2月13日经常州市某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李X尚欠某公司租赁物买断款六千余元,于2026年2月20日前支付;若李X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某公司有权就未支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李X承担违约金八百元;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他涉。双方同意协议自签名、摁印起生效。随后,双方共同向江苏省某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司法确认程序,但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前期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买断款的金额确认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调解阶段,双方对欠款金额六千余元及后续违约金的设定进行了充分协商。某公司主张在李X逾期付款时赋予自身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以保障债权的快速实现。在司法确认审查阶段,法院重点审查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郭长源律师提前对协议条款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确保违约金八百元的设定及强制执行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保障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顺利推进。
【裁判结果】
江苏省某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与申请人李X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某公司与申请人李X于2026年2月13日经常州市某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由审判员和书记员依法办理,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