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原雅安市某公司)与被告李X签订《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约定李X向某公司租赁手机一部,签约价为1.2万余元,租期一年,租金按月支付。合同明确约定,若李X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则默认选择按签约价减去已付租金一次性支付留购费用以买断设备,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及逾期违约金等条款。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依约交付手机,李X签字确认收货。然而,李X自2024年12月起逾期支付租金,经多次催讨未果。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李X支付剩余买断款七千余元及逾期违约金。审理中,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X支付买断款七千余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计算逾期违约金。李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已转化为买断结算关系;二、被告李X应支付的买断款及违约金数额应如何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公司提交的协议、交付确认单、物流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某公司已履行交付义务,李X长期逾期欠付租金,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租赁关系实质转为买断结算,李X应当支付剩余买断款项。关于违约金,因合同约定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李X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给付买断款七千余元及违约金(以七千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