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3月15日7时21分许,被告房X驾驶某AXXXXX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某路行驶至某小区一号门门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通过该路段的行人张X发生碰撞,造成张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张X与房X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张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2天。后经某鉴定所鉴定,张X腰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并椎管占位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检查治疗费为2000元,护理时间、营养时间均为60日。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X委托张少俊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X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3万余元的一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房X辩称,同意依法赔偿,但要求扣减其已垫付的费用,并主张每月赔付3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二是原告张X各项损失的具体金额认定及被告房X已垫付费用的扣减;三是被告房X赔偿款项的履行期限。
张少俊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负同等责任,被告应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损失金额,律师结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详细核算了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经双方当庭确认,张X的总损失(含后期治疗费2000元)合计为20.3万余元。同时,查明被告房X已垫付1万余元及3600余元。针对被告提出分期支付的抗辩,律师认为原告因伤致残,急需赔偿款用于后续康复与生活,分期支付缺乏法律依据且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确认的总损失20.3万余元及被告已垫付的费用,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房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X8.7万余元;
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余元,由原告张X自行负担400余元,被告房X负担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