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秦X与被告史X系朋友关系。自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9月26日期间,史X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共计结欠秦X16.7万余元(其中包含现金交付九万元、微信转账7.7万余元)。此后,秦X多次向史X催要上述欠款,但史X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25年11月5日,秦X将详细的欠款汇总表发送给史X,明确要求其尽快还款,史X收到后仍表示“再等等”,未采取任何实质性还款行动。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秦X特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郭长源律师等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至某法院。秦X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史X立即归还欠款本金16.7万余元及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止,按照LPR计算),并由史X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某法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真实成立且合法有效,特别是针对现金交付部分的借贷事实如何认定;其次,被告史X实际结欠原告秦X的借款本金具体数额应如何准确界定,双方对前期账目的汇总是否存在异议;最后,鉴于被告目前的实际履行能力,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还款方案,既能督促被告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又能通过设定严厉的违约条款来最大程度保障原告债权的最终实现,避免调解协议沦为一纸空文。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史X偿还原告秦X借款本金六万元,其中于2026年2月11日偿还借款五千元,剩余借款自2026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借款两千五百元,直至还清时止;二、如任一期逾期,则原告秦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史X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余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余元,由原告秦X负担;保全费一千三百余元,由被告史X承担。某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X)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