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胡X乘坐刘X驾驶的某公司网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胡X遂起诉刘X、某公司、某保险公司等,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某公司赔偿15万余元,驳回对刘X的其他诉请。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系租赁关系,刘X系自主经营,并主张应追加某出行平台相关公司为被告以承担意外险理赔责任。刘X委托余嗣威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1. 某公司与刘X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劳动/劳务关系,某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 原审未追加某出行平台相关公司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余嗣威律师在二审中重点围绕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展开答辩。他指出,刘X受某公司严格管理,无自主经营权,收入依赖公司发放,双方符合劳动/劳务关系特征。同时,余律师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订单截图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事故当天的订单确系某公司派发,刘X系在执行工作任务。针对追加当事人的问题,余律师明确该主张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提交的证据与胡X提交的订单信息相符,某公司未能提交反证,结合相关协议约定,认定事故订单系某公司派发给刘X,双方成立劳务关系。事故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追加当事人的主张,因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且基础事实不明确,原审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X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