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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嗣威律师代理刘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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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余嗣威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法律关系认定的核心痛点。面对某公司试图以“租赁关系”推卸责任的上诉,余律师通过深入挖掘微信聊天记录、订单派发细节等关键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刘某受公司严格管理且事故订单系公司派发的事实。其专业的庭审表现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最终帮助当事人刘某成功免责,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胡X乘坐刘X驾驶的某公司网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胡X遂起诉刘X、某公司、某保险公司等,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某公司赔偿15万余元,驳回对刘X的其他诉请。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系租赁关系,刘X系自主经营,并主张应追加某出行平台相关公司为被告以承担意外险理赔责任。刘X委托余嗣威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1. 某公司与刘X之间是租赁关系还是劳动/劳务关系,某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 原审未追加某出行平台相关公司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余嗣威律师在二审中重点围绕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展开答辩。他指出,刘X受某公司严格管理,无自主经营权,收入依赖公司发放,双方符合劳动/劳务关系特征。同时,余律师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订单截图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事故当天的订单确系某公司派发,刘X系在执行工作任务。针对追加当事人的问题,余律师明确该主张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提交的证据与胡X提交的订单信息相符,某公司未能提交反证,结合相关协议约定,认定事故订单系某公司派发给刘X,双方成立劳务关系。事故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追加当事人的主张,因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且基础事实不明确,原审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X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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