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尚X,男,香港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系被继承人尚XX之子。被告廖X,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被告曹XX,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第三人曹XX,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尚XX与廖X于1995年登记结婚,于2022年12月去世。曹XX、曹XX及曹XX均为尚XX继女。尚XX生前与廖X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除不动产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于2022年10月立公证遗嘱,将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其所占全部份额遗留给曹XX。尚X诉请继承尚XX遗留的身份证件、照片相册、家具家电、某AXXXXX车辆等财产的二分之一份额。被告及第三人辩称,相关生活用品及照片非遗产,案涉房屋内不可分离物品归曹XX所有,且曹XX与尚XX形成继父女抚养关系,应享有法定继承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曹XX是否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从而享有法定继承权;二、案涉动产及车辆是否属于尚XX遗产及应如何分割;三、相关证件及车辆指标能否作为遗产单独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曹XX在尚XX与廖X结婚时已年满17周岁余两个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形成具有长期性、依赖性的扶养关系,故曹XX无继承权。曹XX在尚XX结婚时已成年,亦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无继承权。案涉财产中,除曹XX的五件个人雕塑及廖X凭票据证明的四件个人财产外,其余66件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即37.4万余元为尚XX遗产。此外,身份证件依法不属于遗产,车辆指标已与车辆绑定无法单独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尚X继承取得案涉评估明细表中编号为6等十件财产,其余财产归廖X所有;二、廖X向尚X支付财产补偿款9.2万余元;三、曹XX向尚X支付其保管的现金中属于尚X的份额1.2万余元,并向廖X支付3.7万余元;四、驳回尚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七千余元、评估费1.5万元,由尚X与廖X按胜败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