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某教育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教学服务协议》。首份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报读某大学心理咨询专业成人高考课程,原告支付八千余元。履行期间,原告通过被告网络APP上课,该课程为赠送课程。后被告为原告报名参加考试,但原告因疫情原因未实际参加。考虑到时间成本与难易程度,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冯X协商,将协议内容变更为报读某大学文秘专业开放教育课程,并补缴一千余元差价,两份协议款项总计九千余元。其后,被告通知原告因录取指标有限未能成功报名。原告遂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九千余元。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主张扣除两千余元作为注册费及服务费,仅同意退还七千余元,并向原告发出约定一次性退款七千余元的《终止服务协议》。原告最初同意但未实际签订,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委托余嗣威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两份协议并退还全部款项九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解除后,除双方已认可退还的七千余元外,剩余八百余元注册费是否应当退还。原告主张,因注册需在院校录取后才能进行,其未实际参加考试,故不存在注册费的扣除,被告应全额退还。被告则辩称,其已实际为原告报名考试并缴纳了该注册费用,且根据双方达成的第二份协议约定,如学员因其他违规行为导致成绩作废或无法继续考试,协议自动终止,被告无需退还已缴纳的费用。因此,被告认为不应退还该八百余元注册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两份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法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双方之前均同意退还七千余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针对争议的八百余元注册费,法院认为,被告认可原告因疫情未实际参加考试,但已实际为原告报名考试并缴纳该注册费用。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原告要求退还该八百余元缺乏相应的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达成的两份《教学服务协议》;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七千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被告负担二十元,原告负担五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