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买卖合同纠纷、债务加入认定、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代理,追讨苗木货款及逾期利息,主张项目人员构成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经过】2023年4月至8月期间,原告某农场(投资人宋X)与被告某公司就苗木采购事宜达成合意。某农场按某公司要求将苗木运送至某项目地点。双方约定苗木款上车时支付50%,余款三个月后付清。被告张X作为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沟通下单和对账。某农场多次通过微信向张X发送对账单,确认苗木规格、核对送货单并计算总价。期间,某农场按需求先行开具了共计76万余元的增值税发票。2023年4月至7月,总货款为75万余元,某公司通过公户、微信及银行卡转账支付了29万余元。2023年8月28日,双方最后一次对账确认欠款金额为45万余元。对账后某公司未再付款。自2023年9月起,某农场多次催要,某公司项目经理李X以“欠款下来立马先给你付”等理由推脱,并指示张X通过私人账户支付部分货款。某农场认为李X、张X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货款4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在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苗木采购合同关系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第二,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尚欠货款的具体数额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标准如何认定;第三,被告项目经理李X指示财务张X通过私人账户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债务加入,二人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合同效力,虽无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发票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就苗木规格、数量、价格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接受货物并支付部分款项,依法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关于欠款及利息,原告最后一次送货为2023年8月25日,双方最后对账金额为45万余元,被告未到庭举证已还款数额,法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自2023年8月25日起按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债务加入,民法典规定债务加入需第三人有明确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仅显示张X、李X系履行职务行为,无证据证明二人有独立承担公司债务的意愿,故不构成债务加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对张X、李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适用于遭遇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供货义务、对方拖欠货款拒不支付、涉及公司项目人员私人账户走账及债务加入认定等复杂情形的企业或个人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