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叶X与被告王X于2021年6月15日登记结婚。2025年4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第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产及两辆汽车、股权等归王X所有,王X需于202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予叶X经济帮助50万元。2025年5月20日,双方复婚。2025年11月27日,双方再次协议离婚并签订第二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前述房产、车辆及股权均归叶X所有,叶X同意给予王X一次性经济帮助13万余元(已支付12万元,剩余1万余元未付)。此外,第二份协议约定王X每月需陪叶X回家两次至2027年6月底,不去一次支付4000元;王X还需代叶X偿还房贷每月2000元。其后,叶X以王X未按约履行义务为由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王X按第一份协议支付50万元,按第二份协议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及房贷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及债务抵销问题。原告叶X主张依据两份协议分别索要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及房贷。被告王X则提出抗辩:首先,第一份协议签订时双方已预约复婚,并无真实离婚意思,系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且第二份协议已对财产归属作出全新约定,属于债的更新。其次,第二份协议中关于“陪回家”及违约金的约定严重限制了被告的人身自由,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最后,原告尚欠被告1万余元经济补偿金未付,该债务与被告应付的房贷债务相互抵销。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复婚后再次离婚签订的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对第一份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因此,叶X依据第一份协议主张50万元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份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违约金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依法认定为无效,叶X据此主张12万余元违约金亦不予支持。针对房贷诉求,因叶X尚欠1万余元经济补偿金未付,王X主张债务相互抵销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叶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余元由叶X负担。
杨宏成代理被告,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我方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