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子女为死者法定近亲属,社保部门发放抚恤金34425元由其中一名子女全额领取。异地居住的原告起诉,主张抚恤金属三名子女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返还原告应得11475元,同时主张被告承担原告异地诉讼产生交通费754元、住宿费602元、律师费,合计4356元维权开支。领取款项的被告抗辩其长期与死者共同居住、独自承担全部赡养、医疗及丧葬开销,其余两名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均分抚恤金;另一子女主张三人均分、否认未尽赡养义务。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作为异地原告代理人出庭,完整提交社保抚恤金发放证明、医院病案材料、交通住宿票据、律师费委托协议及发票,举证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具备共有分割主体资格。庭审中围绕抚恤金共有法律属性、子女均等分配基础、被告单方占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展开辩论,针对被告大量照料证据逐一质证,区分赡养付出差异与法定共有权利边界,清晰论证原告依法享有分割份额,完整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全流程。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三人均有权分割抚恤金,因领款子女照料付出更多予以酌情多分,判令领款子女三日内返还原告抚恤金10000元;原告诉请的异地维权开支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330.31元由三方按比例分担,原告核心分割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