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经过
原告系黑龙江某地消防工程企业,被告为江苏某地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承接当地汽车工厂升级改造项目期间,先后与原告签订四份工程相关合同,涵盖车间扩建消防施工、动力站喷淋采暖、土建配套、电气补充工程等,四份合同累计总价款三百三十万余元。原告已于当年 12 月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方投入使用。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二百六十一万余元,剩余六十九万余元尾款长期拖延未付。原告已就全部已收款足额开具合规发票,被告从未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却持续拒付剩余款项。原告委托翟仕璐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1. 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 69 万余元;2. 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约定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依法调整利息计算标准,完善诉讼主张。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组织公开开庭。
三、案件焦点
- 多份独立分包合同项下工程是否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剩余欠付工程款金额能否一并主张;
- 工程交付使用后,被告无质量异议,能否以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 逾期付款利息、诉讼产生的费用是否应当由拖欠工程款的被告承担;
- 如何设置履行条款保障原告债权,防止被告分期履约过程中再次违约。
四、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 被告统一打包支付工程款、诉讼费、利息合计 70 万元,分五期履行,每期支付 14 万元,履行期限至次年 2 月底;
- 被告每期付款后,原告同步开具对应金额工程款发票;
- 若被告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余诉讼请求,调解书签收后具备强制法律效力。本案原告全部债权均通过调解方式得到完整保障,无需等待判决执行,分期方案降低回款压力,违约加速到期条款彻底规避后续回款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