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刘XX与被上诉人金XX、原审被告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法院(XXXX)某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金XX与金XX系姐妹,金XX与刘XX原系夫妻,于2025年9月经某法院调解离婚。金XX诉称,2018年至2021年间,金XX因偿还某小区房屋贷款,分多次向其借款共计8万元,并于2025年10月补签借条,要求刘XX与金XX共同还款。一审法院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决刘XX与金XX共同偿还8万元。刘XX不服,委托某律所章少翔律师提起上诉,主张借条系离婚后补签,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刘XX是否应当对案涉8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上诉人金XX主张刘XX知晓购房及还贷情况,且未负担家庭开销,应承担共同债务。原审被告金XX述称某小区房屋系其与刘XX儿子支付首付购买,每月房贷七千九百余元由其承担,刘XX对此知情。上诉人刘XX则认为,案涉借条系离婚后补签,借贷真实性存疑;且某小区房屋系金XX单方购买并出售,款项由其掌控,无证据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偿还该房屋贷款。二审期间,金XX提交某银行对账单拟证明借款用于还贷,刘XX质证认为款项交付与还贷时间、金额无法形成对应关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条系刘XX与金XX离婚后由金XX单方补签,刘XX未签名且无事后追认,借贷意思表示真实性存疑。同时,根据金XX提交的某银行对账单,其偿还房贷的时间、金额与收到现金借款的时间、金额无法形成对应关系,且其日常还贷使用现金频率极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8万元借款实际用于归还房贷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XX)某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改判金XX个人向金XX偿还借款8万元,驳回金XX对刘XX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