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为其父亲王X投保了某安人寿的终身寿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
2020年11月,王X在家吃饭时因进食不慎导致噎食,经村卫生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当日,投保人即通过微信通知保险代理人,后续提交理赔材料。
某安出具《理赔通知单》,以"噎食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仅赔付寿险身故保险金30,969元,拒赔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02 保险公司观点
某安人寿拒赔理由:
1.王X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受益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馒头属柔软食物,一般不会产生噎食窒息,不属于"意外伤害"
3.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03 律师观点
本案由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
李晓伟律师团队认为:
•进食时噎食猝死,符合意外伤害"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非疾病性"四要素,属于意外事故
•投保人及受益人已提供村医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村委会证明,履行了举证义务;保险公司主张"非意外死亡",应自行举证,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事发当日投保人已通过微信通知保险代理人,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该通知视为已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未要求进行尸检,导致死因无法通过科学手段确定,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04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被保险人进食馒头时被噎而咳并在短时间内死亡,符合意外伤害四要素特征。村医出具的《死亡证明》系具有专业性质的意见,保险公司未能举示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死亡,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判决某安人寿支付10万元。
某安人寿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安XX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金10万元。
05 李晓伟律师提醒
保险条款冗长且复杂,普通消费者很难准确理解"意外伤害"等专业概念的具体范围。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噎食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赔,看似有理有据,实则经不起法律推敲。
此外,在偏远农村地区,村医出具的《死亡证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投保人只要提供了自己能力范围内所能提供的证明材料,就应视为履行了举证义务。
如遇到意外险拒赔或者少赔,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咨询专业保险律师团队,给到您专业、客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