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务工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较好夫妻感情。2019年双方争吵后,原告外出务工,工资交予被告,但被告性格多疑,常以言语讽刺原告。2021年7月,原告患病欲回娘家治疗,遭被告抢夺身份证并限制离开,后原告趁夜逃离。2024年,原告向某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至今,感情未改善。原告遂再次委托余莎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婚生女由其抚养,其自愿承担抚养费。余莎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矛盾根源及分居事实,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前次离婚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及水电费收款收据等关键证据,为诉讼打下坚实基础。蒋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是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余莎律师指出,双方此前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已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关于抚养权,婚生女已年满八周岁,其书面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且由原告抚养不改变其现有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余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原告独自抚养子女的艰辛与决心,强调原告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与良好的抚养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关于抚养问题,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且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角度考量,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更为适宜。原告自愿负担抚养费,系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