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宝兴。
委托代理人刘同发,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彬。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兴诉被告杜彬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兴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宝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宝兴负担。
审判员 高斌
书记员 李玲
原告刘宝兴。
委托代理人刘同发,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彬。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兴诉被告杜彬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兴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宝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宝兴负担。
审判员 高斌
书记员 李玲
136 6331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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