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代理(主张退还培训费、追究违约责任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案情经过】
原告翟X于2023年9月向被告某公司购买行政管理专科课程,支付服务费四千余元。2024年5月,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服务内容,转为某大学成人高考,翟X补齐差价,累计支付服务费一万五千余元。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内发送了部分网课链接。然而,自2024年9月起,某公司完全停止提供咨询辅导服务,翟X在群内询问项目进展,工作人员均不予回复。翟X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要求履约或退款,某公司均以“合同仍在继续履行”为由拒绝退费。无奈之下,翟X委托赵江峰律师诉至法院。赵律师在立案前进行详尽的背景调查,查明某公司系郑X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存在财产混同的高度可能,遂果断将郑X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应退还的培训费金额应如何精准核算;
2. 原告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诉求,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定金条款的情况下能否得到支持;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郑X,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公司虽提供了部分网课,但未能提供后续咨询服务,且在原告询问时不予回复,构成违约。法院结合合同约定的五年服务期及原告实际接受服务的期限,精准核算后酌定某公司退还培训费一万四千余元。关于定金诉求,因合同未约定定金,法院依法将其调整为以退款金额为基数的违约金(以九千余元为限)。最关键的是,法院认定股东郑X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判令郑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1. 遭遇教X、美容、健身等预付式消费机构停止服务、恶意拖延或拒绝退费;
2. 服务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核心辅导、答疑或线下服务,存在履约瑕疵;
3. 签约主体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存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形,需追究股东个人连带责任;
4. 在合同违约纠纷中,面临定金罚则与违约金适用争议,需专业律师优化诉讼策略以最大化挽回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