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买卖合同纠纷、企业债务催收、证据链构建。
【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代理,主张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案情经过】
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建立了货物供应关系,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各类销售货物。在交易过程中,被告存在部分退货情况。同时,被告法定代表人许XX及其亲属许某顺,以及多家关联商超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合计21.6万余元。经原告某公司核算,其供货总金额为56.8万余元,扣除退货总金额7.5万余元以及被告已支付的21.6万余元,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27.5万余元。2022年5月1日,原告某公司发布《声明》,正式终止与被告的商业供货合作。因被告迟迟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原告遂委托赵江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7.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某公司辩称:双方并非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稳定的供货合作关系。原告单方面终止合作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交易习惯,双方尚未进行货物结算,未到回款期;原告主张的怠于付款不成立,拉走的货物多存在滞销及质量问题;且原告公司“跳单”直接向各大小商超供货,造成被告公司损失,故拒绝付款。
【争议焦点】
1. 法律关系的定性:双方之间究竟是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是被告主张的供货合作关系?被告代其他商超从原告处购货,合同相对方应如何认定?
2. 违约责任的认定:原告发布声明终止合作是否构成违约?被告主张的货物滞销、质量问题以及原告“跳单”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理由?
3. 欠款金额与利息的核算:在存在多笔付款、退货及第三方代付的复杂账目下,剩余未付货款的具体金额如何准确认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双方长期合作,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针对被告代其他商超购货的情形,法院认定客户仍属于被告,原、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原、被告买卖合同已于2022年5月1日终止。经核算,原告供货总金额为56.8万余元,退货总金额为7.5万余元,被告已支付21.6万余元,剩余27.5万余元未支付。原告主张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27.5万余元及利息(以27.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余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适用于遭遇下游客户以“合作关系”、“货物质量”、“未达结算条件”或“单方解约”为由恶意拖欠货款的供应商;适用于需要厘清复杂交易模式(如代采、跳单)下合同相对方及责任主体的企业;适用于需要通过诉讼全面主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商贸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