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鞋材公司与某XX公司建立承揽合同关系,由某鞋材公司为某XX公司加工鞋材产品。某鞋材公司依约完成加工并交付产品后,某XX公司未能及时结清款项,尚欠加工费13万余元。经多次催讨无果,某鞋材公司委托汪锐律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XX公司支付货款1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XX公司支付货款13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某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某鞋材公司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要求,导致原材料使用量超出合同约定,超出部分的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应从货款中扣除;且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不应承担逾期利息。二审期间,汪锐律师代理某鞋材公司进行答辩,明确指出某XX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其在一审中已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予以认可。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XX公司应否向某鞋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主张因原材料超额使用而扣除加工费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某XX公司主张某鞋材公司违约在先造成重大损失,故其拒付利息及扣减货款具有合理性。汪锐律师则从举证责任分配及诉讼自认规则两方面进行反驳:一方面,某XX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产品不合格及原材料超标的具体损失;另一方面,某XX公司在一审阶段已明确确认付款期限并同意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构成诉讼上的自认,二审中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销。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汪锐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鞋材公司已履行交付产品的义务,某XX公司确认尚欠13万余元加工费。针对逾期利息,某XX公司在一审中已自认付款期限并同意按LPR标准计算利息,其在二审中反悔却未能举证推翻该自认,依法不予支持。针对扣款主张,某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某鞋材公司超额使用原材料并造成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XX公司须足额支付加工费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某XX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