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王X(父)与金X(母)系夫妻,共育有五名子女。王X(父)于1994年去世,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由金X(母)继承。1997年,被告王X(小女儿)作为委托代理人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韩X。2001年,金X(母)在某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对名下存款、物品等进行了详细分配,并在遗嘱中明确“实得房款部分交给小女儿,作我今后居住、看病就医、养老送终所用,亦作为小女儿一直照顾我的补偿”。2022年,六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金X(母)留下的售房款18.5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主张,金X(母)立遗嘱时不知晓房屋已出售,售房款应由被告代管并作为遗产分割。被告则辩称,遗嘱继承优先,金X(母)已实际取得房款并在遗嘱中进行了分配,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第二,涉案房屋的售房款是否属于金X(母)尚未处分的遗产,以及该笔款项应如何认定和分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曾提起诉讼且通过行政诉讼行使权利,未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关于遗产认定,根据金X(母)的公证遗嘱,其明确陈述了房屋来源及委托被告代为出售的事实,并明确将部分房款交给被告作为生活及照顾补偿。遗嘱主文虽未直接涉及该房屋或售房款,但结合上下文及订立目的,可认定金X(母)生前已知晓房屋出售事实并对该房屋及售房款进行了明确处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金X(母)留有未继承的遗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六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元,减半收取计二千元,由六名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