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8月12日,原告某营销公司与被告某摩托车公司签署《电动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卖符合要求的电动车以及电动车配件。合同明确约定,整车logo全部换成“LLAMA”商标,且由卖方安排第三方货代进行运输,交货完成前损失风险由卖方承担。然而,在生产设计过程中,被告误将商标拼写错误,虽经原告多次提醒纠正仍未更改,且在原告收到样品时该错误仍未纠正,此时货物已装船。此外,被告还私自改变以往的包装方式,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大量损坏。2025年11月11日,原告委托第三方向被告发函要求赔偿,但被告置之不理,后经催告亦予以拒绝。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货物面临侵权索赔且无法正常出售,原告被迫另行采购补偿客户,产生了包括海运、关税、仓租、拖车费及样品费等在内的巨大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最初请求解除合同并索赔78.5万余元,庭审中将诉讼请求总金额变更为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原告主张,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两项根本违约行为:一是商标印刷错误,导致所订货物面临侵权索赔,无法正常出售,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私自改变包装方式,导致货物在运输中大量损坏。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所有货物配送至洛杉矶港口后视为交货完成,交货完成前的损失风险由卖方承担。由于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导致货物无法出售,原告被迫另外采购补偿客户,相关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被告则对原告的索赔主张进行了抗辩,双方就违约事实的认定及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展开了激烈辩论。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摩托车公司于2026年8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某营销公司赔偿款6万元,该笔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XXXX XXXX XXXX XXXX XXXX);原告某营销公司收到上述款项之后,不得再就案涉事实向被告某摩托车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六百余元,由原告某营销公司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