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起,被告人毛X在未取得“UNO”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陈某、吴X处采购假冒“UNO”卡牌,通过其实控的某商行及线下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外销售。经审计,毛X线上销售假冒卡牌18万余副,销售金额共计60万余元,线下销售金额共计2万余元;向吴X支付货款共计50万余元;被查获的假冒卡牌货值金额共计1万余元。2025年5月15日,毛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某公司退赔20万余元,已获谅解。审理过程中,毛X预缴罚金2万余元。某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毛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毛X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向权利人退赔20万余元并获得谅解。同时,辩护人请求法院考虑到线上店铺经营的必要开支,合理认定违法所得金额,并据此对毛X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需综合考量毛X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及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X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毛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赔偿权利人损失获谅解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最终判决:毛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余元(已缴纳2万余元,剩余20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