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4月5日,李XX驾驶某DX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某路段与宋某彬驾驶的某EXXXXX半挂牵引车、警务房车及赵XX驾驶的车辆与房屋等连续碰撞后侧翻,造成李XX、赵XX死亡及车辆、设施毁损。交警认定李XX负全责。该货车登记在某兄弟运输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吴XX。吴XX在被告某财险内蒙古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参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安全统筹(限额100万元)。原告某物联运输公司系受损车辆某EXXXXX的所有权人,因车辆贷款未清,与实际出资人朱XX协议由原告名义诉讼。原告因损失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24.9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吴XX主张实际车主为朱XX,原告主体不适格,且某兄弟运输公司不应担责。
2. 统筹公司免责条款效力: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因涉案车辆超载,依据统筹条款享有20%免赔率,并主张实物赔偿。
3. 赔偿顺序及金额:交强险与统筹险的赔偿顺序,以及各项损失金额的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EXXXXX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肇事货车实际车主为吴XX,李XX系其雇佣司机,吴XX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某兄弟运输公司作为登记车主无过错,不担责。因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统筹险,原告损失应先由某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某汽车服务公司在统筹限额内赔偿。因某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已将交强险财产限额两千元支付给吴XX,故吴XX应先行支付原告两千元,某财险内蒙古分公司不再担责。关于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的20%免赔率,因其未履行格式条款免责提示说明义务,法院不予支持,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无责方交强险应承担的一百元后,法院判决:吴XX赔偿原告两千元;某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原告24.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余元由吴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