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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某物联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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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针对原告因车辆贷款未清导致的权属瑕疵,朱律师通过梳理原告与实际出资人的协议,成功确立原告的适格诉讼主体地位,扫清程序障碍。其次,在庭审中,朱律师精准把握格式条款效力这一核心焦点,有力反驳了统筹公司关于“超载免赔20%”的抗辩,促使法院认定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统筹限额内的全额赔偿。朱律师严谨的证据组织与出色的庭审辩论,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4月5日,李XX驾驶某DX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某路段与宋某彬驾驶的某EXXXXX半挂牵引车、警务房车及赵XX驾驶的车辆与房屋等连续碰撞后侧翻,造成李XX、赵XX死亡及车辆、设施毁损。交警认定李XX负全责。该货车登记在某兄弟运输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吴XX。吴XX在被告某财险内蒙古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参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安全统筹(限额100万元)。原告某物联运输公司系受损车辆某EXXXXX的所有权人,因车辆贷款未清,与实际出资人朱XX协议由原告名义诉讼。原告因损失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24.9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吴XX主张实际车主为朱XX,原告主体不适格,且某兄弟运输公司不应担责。

2. 统筹公司免责条款效力: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因涉案车辆超载,依据统筹条款享有20%免赔率,并主张实物赔偿。

3. 赔偿顺序及金额:交强险与统筹险的赔偿顺序,以及各项损失金额的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EXXXXX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肇事货车实际车主为吴XX,李XX系其雇佣司机,吴XX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某兄弟运输公司作为登记车主无过错,不担责。因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统筹险,原告损失应先由某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某汽车服务公司在统筹限额内赔偿。因某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已将交强险财产限额两千元支付给吴XX,故吴XX应先行支付原告两千元,某财险内蒙古分公司不再担责。关于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的20%免赔率,因其未履行格式条款免责提示说明义务,法院不予支持,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无责方交强险应承担的一百元后,法院判决:吴XX赔偿原告两千元;某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原告24.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余元由吴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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