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2025年3月15日,死者郄某驾驶某AXXXXX电动自行车行驶时,与被告左某无证饲养且未牵引的德XX发生碰撞,导致郄某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认定德XX非道路交通参与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原告对证明有异议并申请复核,某市交警支队维持原证明。原告谢X1、谢X2、谢X3作为死者近亲属,委托朱鹏霄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左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被告辩称事故属意外,原告未戴头盔应担责,且已赔偿9万元,主张双方已调解完毕。
【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应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还是退回交警部门处理;2.被告是否应再赔偿原告损失93万余元。朱鹏霄律师指出,虽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但引发事故主体系动物,交警部门已出具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本案依法应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被告作为犬只饲养人,放任未牵引的大型犬在公共道路奔跑,未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针对损失计算,朱鹏霄律师提交了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跨国交通票据等证据,证明各项损失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被告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酌定自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法院核定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6万余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9万元,法院判决被告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X1、谢X2、谢X3共计62万余元(含精神抚慰金3.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