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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某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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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朱鹏霄律师作为某审批局的委托代理人,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针对原告对“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定性的质疑,朱律师精准援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清晰界定了行政许可案卷材料与外部备案信息的法律边界,有力论证了涉案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同时,朱律师通过提交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答复程序合法、实体适当。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严密的逻辑论证获得法院全面采纳,成功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王XX系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北地块某楼盘的买受人。为核实所购房屋相关信息,王XX向某审批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项目的6项信息,包括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申请材料、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材料、预售项目建档申请表、投资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某审批局经查询后作出答复:预售许可证已公开;可研批复予以公开;建档申请表及竣工验收报告非本机关职能;其余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王XX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答复。王XX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答复及复议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审批局将部分申请信息认定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决定不予公开是否合法,涉案信息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第二,某审批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在程序及实体处理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三,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全面审查并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审批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其根据查询检索结果,对已公开信息告知获取途径,对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予以提供,对非本机关职能的信息说明理由,对属于行政许可案卷中的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主张涉案信息系外部信息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主动公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市政府复议维持原答复亦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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