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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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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首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及时申请追加实际用车单位某公司为被告,确保赔偿主体适格。其次,在庭审中针对保险公司拒赔误工费的抗辩,有力论证原告虽超退休年龄但仍具备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农业劳动的事实,成功争取到误工费支持。最后,严密组织医疗、鉴定及护理等证据链条,针对质证意见灵活调整计算标准,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3月21日14时许,赵X驾驶某AXXXXX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时,与同向右侧张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X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赵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X先后在临西县某医院、某总医院及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桡骨头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等,累计住院65天,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经某鉴定中心鉴定,张X构成九级及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5日,营养期90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张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24.2万余元。审理中,张X撤回对某局的起诉,法院依法追加某公司为被告。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损失项目的认定及赔偿主体的责任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一是认为原告提交的收入证明相互矛盾,且原告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二是认为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无银行流水及社保缴纳证明佐证,不予认可;三是认为交通费票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此外,对于鉴定费及诉讼费等间接损失的承担主体,各方亦存在分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合法有效。关于误工费,原告虽超退休年龄,但无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故按农林牧渔业标准支持1.6万余元;护理费因原告证据未被采信,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7900余元;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法院核定医疗费9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余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9.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等。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张X20.6万余元;某公司自愿承担鉴定费2200元;赵X自愿承担诉讼费2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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