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3月21日14时许,赵X驾驶某AXXXXX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时,与同向右侧张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X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赵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X先后在临西县某医院、某总医院及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桡骨头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等,累计住院65天,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经某鉴定中心鉴定,张X构成九级及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5日,营养期90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张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24.2万余元。审理中,张X撤回对某局的起诉,法院依法追加某公司为被告。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损失项目的认定及赔偿主体的责任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一是认为原告提交的收入证明相互矛盾,且原告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二是认为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无银行流水及社保缴纳证明佐证,不予认可;三是认为交通费票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此外,对于鉴定费及诉讼费等间接损失的承担主体,各方亦存在分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合法有效。关于误工费,原告虽超退休年龄,但无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故按农林牧渔业标准支持1.6万余元;护理费因原告证据未被采信,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7900余元;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法院核定医疗费9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余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9.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等。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张X20.6万余元;某公司自愿承担鉴定费2200元;赵X自愿承担诉讼费24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