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1月,某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将某市某镇的地块项目模板及地下脚手架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彭X、廖X挂靠某建设公司名下,组织杜X等20人组成的班组进行模板项目施工。杜X班组进场后按要求提供了全部劳务。2023年1月,彭X、廖X及某工程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21年底尚欠付杜X班组工资尾款215万元。扣除后续代付部分,仍欠付191万余元。2024年2月,班组其余19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杜X并通知被告。杜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劳务费19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函费等共计20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是否应对杜X主张的劳务费承担付款责任。某建设公司抗辩称,其与杜X及农民工不存在雇佣或合同关系,杜X作为包工头应向其上游分包人主张工程款,无权穿透多层违法分包主张款项,且对债权转让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某工程公司抗辩称,其与杜X无合同关系及直接资金往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最高法相关裁判规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彭X、廖X则认可欠款191万余元的事实,但辩称该款项系欠付工人工资,且因某建设公司与其他公司存在纠纷导致未能代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X、廖X与某建设公司符合挂靠的法律特征。彭X、廖X以自己的名义与杜X签订分包协议,将案涉工程交由杜X班组施工,其权利义务应由彭X、廖X本人承受,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杜X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某工程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欠款金额,各方对191万余元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因彭X、廖X未按约在2023年春节前付清,应自2023年1月23日起算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函费因无约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彭X、廖X支付杜X劳务费19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杜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