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丁X与被告张X系同学,经张X介绍与被告高X相识。2018年5月,三方商议合伙经营大蒜批发生意,约定丁X出资,张X与高X负责具体经营,盈亏共担。同年5月至6月,丁X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累计向张X支付57万元用于合伙经营,张X与高X未实际投入资金。合伙期间,张X管理投资款并负责各项支出,高X负责联系购销。2018年9月合伙事务结束,张X陆续向丁X转账共计13万余元。2020年11月,三方补签《协议》,明确丁X出资约60万元,若盈利则三人均分,本金归丁X;若亏损,则丁X承担40%,张X与高X各承担30%,并扣除高X保底收入3万元。后因二被告占用资金、拒不对账且互相推诿,丁X在嵇成吉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投资款43.9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三方之间是否构成合法的合伙关系,以及高X关于其仅为打工者的抗辩是否成立;第二,合伙期间的实际盈亏情况如何认定,在二被告拒不提供完整账目的情况下,未收回的投资款是否应认定为全部亏损;第三,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及亏损分担比例的具体适用。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丁X与张X、高X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构成合伙关系。高X在《协议》中确认了合伙事实及亏损分担比例,故其抗辩不成立。因二被告实际经营并控制账目与资金,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院依法确认丁X尚未收回的43.9万余元投资款已全部亏损。根据《协议》约定,扣除高X保底收入3万元后,实际亏损40.9万余元由丁X承担40%,张X与高X各承担30%即各12.2万余元。对于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X、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返还丁X合伙投资款12.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丁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2万余元,由三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