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律师助力当事人离婚财产权益全额胜诉
一、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郭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人婚前了解不足,婚后长期因生活理念、相处模式差异产生矛盾,且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长期与案外人存在不正当交往,并擅自向第三方无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伤害。
为明确双方财产归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被告于2022年自愿签订《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对案涉房产、车辆归属及婚内债权债务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恪守约定,仍存在损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原告为维权,依法起诉第三方要求返还被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诉前调解,第三方自愿返还相关财物。
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委托关浩辰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确认案涉房产及附属设施归己方所有、由被告承担房屋剩余贷款、返还己方代偿的贷款利息,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等多项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根据案件事实变更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应诉后,同意离婚,但否认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拒绝承担相关财产及债务责任,同时主张分割其他车辆财产。
三、案件焦点
1. 原、被告签订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能否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2. 案涉登记在被告名下、标注为单独所有的商服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的赠与撤销权能否成立;
3. 案涉房屋抵押贷款及利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代偿的贷款利息是否应由被告返还;
4. 原告主张的车辆处分款项返还、离婚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及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判决:
1. 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2. 案涉商服房屋及房屋内全部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原告个人所有;
3. 案涉房屋抵押对应的夫妻共同债务17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4.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代偿的房屋贷款利息1.5万余元;
5. 除案涉抵押债务外,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自行承担;
6.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总结与律师评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也是离婚财产纠纷中的典型疑难问题。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会以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财产约定属于赠与可撤销等理由,否认婚内财产协议效力。本案中,关浩辰律师团队全程精准固定关键证据,通过被告手持协议留存照片、第三方财产返还调解书、还贷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充分佐证案涉婚内财产约定系双方自愿签署、内容合法,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彻底推翻被告的全部抗辩理由。
同时,法院明确裁判观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标注单独所有,无特殊书面约定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优先于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赠与撤销权不适用于婚内财产约定。针对夫妻债务承担,双方婚内对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依约代偿后,有权向过错方全额追偿。
本案最终实现当事人核心财产权益的全面胜诉,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司法保护,也为同类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力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