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刑事辩护、未成年人犯罪辩护
【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某县人民法院(一审)
【代理方向】二审辩护,为原审被告人钟XX争取维持缓刑判决,防范刑期加重风险。
【案情经过】2024年9月,未成年人钟XX与吕XX、郑XX等八人,在发现被害人熊XX、王某某实施盗窃后,将二人骗至某台球厅及某酒店门口。随后,XX采取暴力殴打手段,抢走两部手机及三条香烟,并销赃分赃。其中一部手机作价九百余元卖出,另一部卖二千七百余元,香烟卖一千二百九十余元。被害人熊XX因不堪殴打跳入护城河。案发后,钟XX被抓获并如实供述。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谅解,钟XX自愿认罪认罚并预交罚金。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钟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吕XX、郑XX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适用缓刑。二审期间,钟XX未上诉,张小坤律师作为其指定辩护人继续提供辩护。
【争议焦点】1. 钟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主观恶性应如何认定;2. 钟XX具备未成年人、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一审量刑是否适当,二审是否应进一步从轻或调整刑期;3. 同案犯上诉情况下,钟XX的认罪认罚从宽效力是否持续有效。张小坤律师提出:钟XX犯罪时心智尚未成熟,未直接实施抢劫手机行为,也未提议或纠集他人,仅是跟随陪同,地位作用较小;根据相关指导意见,认罪认罚的效力不因其他被告人上诉而当然消灭,二审应继续体现从宽精神。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钟XX等人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施暴程度、认罪认罚及退赔情况等,量刑适当。二审法院指出,不宜重复评价从轻情节,且部分上诉人有违法劣迹不具备缓刑条件。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维持了钟XX的缓刑判决。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暴力犯罪(如抢劫、寻衅滋事等)需要争取从宽处理及缓刑的案件;适用于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需要精准界定责任边界的案件;适用于家属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需要律师在二审阶段巩固从宽情节、防范同案犯上诉带来不利影响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