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与职务犯罪辩护
【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被告人翁X涉嫌职务侵占罪一审辩护
【案情经过】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翁X在担任某公司会计并负责对接某公司分公司业务员许XX采购沥青期间,与某公司罗源XX人黄XX及管理人员王XX共谋。三人合谋在许XX的沥青报价基础上,每吨上浮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等后报价给某公司。某公司将货款转入许XX指定的私人账户后,许XX再对加价部分进行分配。王XX明知翁X、黄XX通过虚增沥青价格的方式骗取公司财物,仍提供银行账户收取上述钱款归个人使用。至案发,三人共计骗取某公司钱款60万余元。其中,翁X分得33万余元,黄XX分得16万余元,王XX分得10万余元。因上述情况被某公司发现,三人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期间,分别向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6万余元、16万余元、10万余元。此外,翁X还按许XX要求以帮忙支付货款等名义转账28万余元。2024年4月,翁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同案被告人黄XX能否被认定为从犯,以及翁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量刑情节。黄XX的辩护人提出其未参与组织谋划,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经审理认为,黄XX作为加工厂负责人有权确定供货商,且参与了虚增加价吃回扣的共谋,实际获利金额虽少于翁X,但系翁X将许XX转给其本人的部分转给了翁X,故黄XX在本案中所起地位和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对于翁X而言,张小坤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围绕其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展开辩护,强调其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翁X、黄XX、王XX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均构成职务侵占罪。翁X、黄XX系主犯,王XX系从犯。翁X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最终法院判决:翁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黄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王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的作案手机予以没收,退赔款发还被害单位。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本案适用于公司内部财务人员、采购人员、业务管理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交易价格、吃回扣、虚报账目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从而面临职务侵占罪刑事指控的企业员工。若涉案人员存在自首、退赃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或者对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犯罪数额计算存在争议,可联系律师进行专业辩护,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