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宋X、闫X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与宋X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7月15日止,月利率为4%,借款人需每月15日前付清利息并按时偿还本金;闫X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工作人员朱X依约将10万元借款转入李某指定的XXXX XXXX XXXX XXXX XXX银行账户。借款初期,被告尚能按约支付利息,但自2018年10月16日起,被告未能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曹健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案件审理期间的2019年4月25日,保证人闫X向某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本息的精准核算以及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首先,关于本息数额,合同约定的月利率4%超出了法定保护上限。曹健律师在诉讼中主动依法调整诉求,明确被告前期按月息4%支付的利息中,超出月息2%法定上限的部分应依法冲抵借款本金。结合闫X在诉讼期间偿还的5万元,律师重新核算了剩余本金基数。其次,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律师主张以冲抵及还款后的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分段按月息2%计算利息。最后,关于保证责任,律师通过梳理合同条款及保证期间,证明闫X的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效且未过保证期间,应当对剩余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公司已履行出借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针对利息冲抵及还款情况,法院采纳了曹健律师的核算意见,认定超出法定限额的利息冲抵本金后,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1万元。法院支持按月息2%计算利息的诉求,并确认了分段计息方式。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李某、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公司借款本金4.1万元及利息(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4月25日以9.1万元为基数,2019年4月26日后以4.1万元为基数,均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闫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143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