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徐XX与被告王X于2019年2月2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XX。婚后初期双方尚能和睦相处,但随着时间推移,因双方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在世界观、价值观及人生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双方性格不合,导致日常生活中摩擦不断,夫妻生活缺乏应有的温暖与理解。经过长期的实践与磨合,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日益淡薄直至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实际意义。为此,原告徐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建驰等人,向某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原告在诉状中明确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 请求判令婚生子王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3万余元;4.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6万余元;5.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及感情破裂的认定;其次是婚生子王XX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再次是原告主张的13万余元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6万余元精神损失费是否应予支持;最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离婚本身无异议,但在子女抚养、彩礼返还、精神损害赔偿及共同债务的承担比例上存在较大分歧。原告认为被告应返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失,而被告则对债务承担及抚养费问题提出抗辩。为妥善化解矛盾,减少诉累,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调解。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徐XX与被告王X离婚;二、婚生子王XX由被告王X抚养,原告徐XX自2027年5月始,于每月25日前给付被告当月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三、确认夫妻共同债务10万余元,其中原告徐XX所借债务8万余元由其自行承担,被告王X所借债务2万余元由其自行承担,被告王X需承担债务差价款3万元,于2026年5月30日前给付1万元,2027年1月1日前给付2万元;四、如被告王X未按约定期限给付1万元,则原告徐XX可就到期1万元及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法院退还原告1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