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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叶建驰律师代理刘XX不当得利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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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叶建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及“原告无资格抗辩”,叶律师精准切入,通过调取社区证明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原告承包地未被收回的事实,并巧妙运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成功击破被告的时效抗辩。在庭审中,叶律师逻辑严密,将复杂的家庭补偿款明细梳理得清晰明了,准确界定不当得利的具体金额,最终促使法院支持了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与责任心。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系姐弟关系,同为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原、被告等五人家庭共承包土地4.74亩。2010年9月,该社区居委会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地上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及奖励款等。被告代领了全家征地补偿款合计102.6万余元,其中包含原告应得的补偿款、奖励款及人口安置费。此外,2011年社区发放的自留地补偿款2万元,2016年至2022年的分红款1.1万余元,以及2019年至2021年的老年补助款1.8万元,均由被告代领。原告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未果,遂委托叶建驰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合计25.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是否具备获取案涉补偿款及相关款项的资格;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被告代领的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及具体返还金额。

被告辩称,原告早年已搬迁至某市某区某村并分得土地,在原户籍地无土地,无权获取补偿款;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被告抗辩,原告代理人指出,某社区居委会作为发包方并未收回原告承包地,原告仍享有相关权益。关于诉讼时效,原告直至2021年向社区咨询时方知款项被代领,时效应自此起算,未超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家庭成员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及奖励款的五分之一即12.3万余元,加上个人人口安置费5.5万元,合计17.8万余元。被告代领的自留地补偿款2万元、老年补助款1.8万元、分红款1.1万余元亦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被告关于诉讼时效及原告无权分得补偿款的抗辩均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XX老年补助款1.8万元、地上物及青苗补偿款与人口安置费17.8万余元、自留地补偿款2万元、分红款1.1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余元,由被告承担两千三百余元,原告负担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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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驰律师,中国农业大学毕业,从事律师前在红星街道办事处担任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具有一定的基层调解基础,现内蒙古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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