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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琪律师代理潘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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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廉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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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用人单位关于“已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抗辩,李律师精准指导潘某收集并提交了带有公司人员签字的工资计算表、考勤表及配电室运行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庭审中,李律师敏锐指出公司计算的加班费标准严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直击对方逻辑漏洞。同时,李律师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将“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依法界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经济补偿金,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潘X自2005年7月入职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5月潘X离职。工作期间,某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潘X离职后,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部分请求后,潘X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判令某公司支付潘X加班费七千六百余元、防暑降温费七百余元、带薪年休假工资二千四百余元及经济补偿金4.5万余元。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欠付潘X加班费,以及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上诉主张已按时足额支付潘X2010年至2013年全部工资及加班费,未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过错,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潘X则辩称,某公司支付的加班费标准严重低于实际日平均工资及最低工资水平,拖欠加班费属于拖欠工资,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X提交的2010年至2013年工资计算表等证据,足以证实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根据潘X的主张及月工资收入计算加班费差额并无不当。某公司关于已足额支付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潘X基于某公司欠付加班费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计算经济补偿数额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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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琪律师,女,烟台大学法律硕士,山东廉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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