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俱乐部、张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5月20日,某公司与某俱乐部签订《客运包车服务协议》,约定某公司提供客车为某俱乐部运送人员,服务期限为2024年5月28日至6月3日,包车费用为3.2万余元,运输任务结束后10日内付清。若逾期支付,每日按应付运费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履行了运输服务,期间还垫付了五百余元停车费。任务结束后,某俱乐部未按约支付包车费及垫付的停车费,合计3.3万余元。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某市人民法院。另查明,某俱乐部系个人独资企业,张X为其唯一投资人。诉讼中,法院根据某公司申请对二被告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公司主张的包车费用及垫付停车费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三是投资人张X是否应对某俱乐部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公司认为,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俱乐部理应支付欠款及违约金,且张X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提供的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完成运输服务,其要求支付服务费及停车费共计3.3万余元的诉求合法有据。关于违约金及利息,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法院酌定以3.3万余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张X作为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公司服务费、停车费共计3.3万余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万余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保全费四百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