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XX多次在某县某镇、某镇盗窃他人饲养的鸡只。具体包括:1月2日凌晨,在某镇某村盗窃被害人杨XX饲养的13只鸡,销赃得款八百余元;1月6日凌晨,在某镇某村先后盗窃被害人王XX饲养的4只土公鸡和被害人赵XX饲养的5只公鸡;1月16日凌晨,在某镇某村盗窃被害人刘X粉饲养的16只鸡,部分销赃得款五百余元。案发后,某公安局追回部分被盗鸡只并发还被害人,同时扣押了作案工具及剩余赃款六百元。张XX曾因盗窃罪多次被某法院判刑,于2024年9月刑满释放,此次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某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张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的综合认定与法律适用。辩护人提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发还,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法庭需依法认定其累犯情节并予以从重处罚,以及明确作案工具的没收和未追回赃物的继续追缴,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从轻情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一、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二、继续追缴未返还的被盗鸡只,分别发还三名被害人;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塑料鸡笼及手电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