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9月1日17时许,郭X驾驶某A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在某卷材厂门前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王X驾驶的某品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王X及电动车乘坐人刘X、林X,以及客车乘坐人王X涵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郭X负事故全部责任,刘X等人无责任。郭X驾驶的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此前,刘X等人已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某保险公司赔偿刘X各项损失17.9万余元(含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垫付款4.3万元),并赔偿王X、林X相应损失。2018年10月9日,刘X因需进行二次手术,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天,产生合理医疗费用1.2万余元。出院时医嘱明确建议:休息1个月、陪护1人、加强营养。因理赔事宜未果,刘X在叶建驰律师的代理下,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围绕两大核心焦点展开辩论:其一,原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予以理赔;其二,原告主张的50天误工费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针对非医保用药扣减问题,叶建驰律师指出,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其用药方案系基于原告实际病情需要,原告作为患者无法控制且难以甄别。若要求原告主动剔除非医保用药,显然属于对受害人的过度苛责。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保险公司关于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针对误工费争议,结合原告二次手术住院20天的事实,以及出院医嘱中明确载明的“休息1个月”建议,法院认定原告主张50天的误工费合理合法,应予全额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全面审理,依法确认原告刘X的各项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2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元、护理费五千余元、误工费五千六百余元、营养费五千元,以上合计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余元,由原告刘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