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左XX系再婚重组家庭,双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9年协议离婚后于同年复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24年,刘XX以左XX脾气暴躁、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夫妻共同房产(暂计5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存款60万元,以及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左XX委托褚红红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左XX同意离婚,但辩称案涉房产系其与前妻齐XX的房改房,属个人财产;双方无大额存款,且刘XX长期对其打骂,反要求刘XX支付扶养费并驳回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应否分割;二是双方是否存在大额共同存款及应否分割;三是左XX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刘XX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及左XX主张的扶养费应否支持。
针对房产,褚红红律师指出,案涉房屋系左XX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改房,购房资格取得及全款支付均在与刘XX结婚前,且登记信息载明共有人为左XX与前妻齐XX,应属左XX个人财产。针对存款,双方均仅有养老金收入,账户余额仅几十至百余元,无证据证明对方隐匿大额存款。针对家暴与过错,左XX年逾八旬且患有帕金森等多种疾病,刘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左XX存在法定重大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房产,案涉房屋系左XX婚前分配的房改房,虽产权登记于婚后,但不改变权利归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刘XX分割房产的请求。关于存款,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大额存款,驳回分割60万元存款的请求。关于精神损失费,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左XX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不予支持。关于扶养费,左XX养老金可满足生活需要,且无证据证明其疾病由刘XX导致,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依法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