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6月,被告某乙公司人员张X与原告某甲公司人员李某通过微信联系,定制包装真空袋。张X将商标图发送给李某要求设计,双方敲定外观后商定报价。同年8月,双方通过微信发送并协商合同照片,虽未正式签字盖章,但原告根据被告要求陆续发货,并通过微信发送货物清单及发票。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但一直存在拖欠现象。2023年12月,原告人员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员孙某对账,确认开票金额合计10.2万余元。2024年1月,原告催要欠款,被告表示资金紧张。2025年1月,原告再次联系张X确认欠款为6.2万余元,被告支付4万元后,剩余6.2万余元未付,并建议原告起诉。原告遂委托樊林卓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当庭明确放弃利息诉求。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应当支付的货款金额如何认定。由于双方仅通过微信进行沟通与交易,缺乏传统的书面合同文本,如何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成为关键。同时,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需依法审查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发货通知单、发票及某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认欠款事实及具体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沟通采购包装真空袋的相关事宜,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X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理应依X支付拖欠的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货款6.2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