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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城区褚红红律师代理徐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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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褚红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褚律师全面收集了徐某的医疗记录、银行流水及鉴定意见,精准核算各项损失,为索赔奠定坚实基础。其次,针对保险公司拒赔非医保用药及家属陪护误工损失的抗辩,褚律师通过梳理购车细节与陪护事实,有效反驳了对方主张,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权益。最后,在庭审中,褚律师逻辑清晰,法理阐释透彻,促使法院全面支持了核心诉请,成功为受伤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2月10日,徐X驾驶自行车与王X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X负全责,徐X无责。徐X受伤后在某医院等地治疗,经诊断为脑挫伤、骨折等多处损伤,实际住院21天。后经某鉴定所鉴定,徐X因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构成十级残疾,并确定了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王X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未果,徐X在褚红红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9万余元(扣除已垫付部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各项损失金额的认定及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承担。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但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并认为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部分诉请金额过高。王X则辩称购车时4S店未告知可投保非医保附加险,认为非医保费用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此外,徐X主张家属薛某因陪护导致未出勤而产生的误工损失,以及交通费、住宿费等证据是否充分,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X负事故全责,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非医保用药,王X自愿承担5%以内的非医保费用,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徐X的各项损失,法院结合证据依法核定医疗费3.1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余元、营养费三千元、护理费六千元、误工费2.8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3.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交通费三百元及鉴定费五千余元,对缺乏法律依据的住宿费不予支持。以上合计21.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徐X18.3万余元;支付王X1万余元(折抵其垫付及应承担的费用);驳回徐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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