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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张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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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律师 在线
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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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高某以“新证据”为由发起的再审申请,刘律师精准识别出本案的核心抗辩点在于“重复起诉”的认定及因果关系的阻断。她通过梳理前诉裁定与刑事判决的既判力,向法庭清晰阐释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同时,刘律师深入剖析了张某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与高某损失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成功说服再审法院采纳其抗辩意见。最终,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民事赔偿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高X于2021年1月起在某外汇交易平台使用某软件购买“某指数”。同月,高X通过手机银行向该平台提供的张X名下某银行储蓄卡内充值3万余元。后高X发现该笔金额未实际充值到其交易账户内,遂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将张X诉至某法院。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有刑事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高X起诉。另查明,张X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另案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其提供的银行卡被依法没收。此后,高X再次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张X,要求张X返还3万余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高X本次起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与前诉相同,实质上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遂裁定驳回高X起诉。高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重复起诉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高X仍不服,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在再审期间提交了某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刑事案件未能挽回其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高X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及张X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高X主张,其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张X出售的银行卡直接接收了其被骗资金,且刑事程序未能挽回损失,本案与前诉法律关系存在差异,不属于重复起诉,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张X则抗辩称,高X在没有新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且张X仅提供了银行卡,并未参与诈骗行为,未实际取得款项,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与高X的损失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应适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被害人在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追缴、责令退赔处理。本案中,前诉已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驳回高X起诉,张X事实上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并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高X本次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其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都与已生效的前诉不当得利之诉相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高X构成重复起诉并据此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最终,再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维持二审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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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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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律师是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执行主任。执着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法律尊严,每一次的委托都会深挖案件细节,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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