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高X于2021年1月起在某外汇交易平台使用某软件购买“某指数”。同月,高X通过手机银行向该平台提供的张X名下某银行储蓄卡内充值3万余元。后高X发现该笔金额未实际充值到其交易账户内,遂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将张X诉至某法院。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有刑事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高X起诉。另查明,张X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另案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其提供的银行卡被依法没收。此后,高X再次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张X,要求张X返还3万余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高X本次起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与前诉相同,实质上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遂裁定驳回高X起诉。高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重复起诉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高X仍不服,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在再审期间提交了某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刑事案件未能挽回其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高X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及张X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高X主张,其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张X出售的银行卡直接接收了其被骗资金,且刑事程序未能挽回损失,本案与前诉法律关系存在差异,不属于重复起诉,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张X则抗辩称,高X在没有新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且张X仅提供了银行卡,并未参与诈骗行为,未实际取得款项,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与高X的损失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应适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被害人在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追缴、责令退赔处理。本案中,前诉已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驳回高X起诉,张X事实上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并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高X本次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其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都与已生效的前诉不当得利之诉相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高X构成重复起诉并据此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最终,再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维持二审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