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3月4日,被告尚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X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为1%。同日,双方及被告董X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若借款人违约,需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所有费用。被告高X作为尚X丈夫,在合同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董X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合同签订当日,李X通过银行转账向尚X交付了借款本金2万元。借款逾期后,经李X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X委托褚红红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尚X偿还本息,高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董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赔偿律师费二千元及保全保险费三百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本案的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原告李X与被告尚X、高X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其二,被告高X是否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以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费用是否有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其三,被告董X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应当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对上述焦点进行了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尚X、高X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尚X、高X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偿还本息并赔偿律师费二千元、保全保险费三百元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董X自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尚X、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本金2万元;二、被告尚X、高X支付借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三、被告尚X、高X赔偿原告李X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共计二千三百元;四、被告董X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余元、保全费二百四十余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