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5月11日,原告付X驾驶四轮电动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被告王XX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王XX)相撞,造成付X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付X负主要责任,王X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付X多次前往某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肋骨骨折、头皮挫伤等。后经某鉴定机构鉴定,付X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案涉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合法权益,付X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认定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付合理直接损失,但主张医疗费应据实报销并扣除医保统筹部分,外购药无医嘱不赔;误工费需提供实际收入减少证明;营养费不高于30元/日;案件受理费属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因此,如何依法核定付X的各项损失金额,并明确某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成为本案焦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担责。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合理损失直接赔付。关于具体损失: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部分核定为1900余元;误工费、护理费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及鉴定意见分别核定为1.5万余元和1万余元;营养费按每日30元计算60日核定为1800元;交通费结合就诊距离及次数酌定1000余元;鉴定费1700余元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核定为9.5万余元和5000元。以上合理损失共计13.4万余元,未超交强险限额。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付X13.4万余元;驳回付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王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