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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李X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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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刘莹律师 在线
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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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农资纠纷中常见的“因果关系举证难”问题,刘律师敏锐捕捉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将其作为证明被告存在“欺诈”的核心证据,成功锁定“退一赔三”的诉求。在经济损失索赔方面,刘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结合现场勘验笔录与农业常识,有效打破了被告“绝收系管理不当所致”的抗辩,促使法院采纳多因一果的分析逻辑,最终为原告争取到40%的损失赔偿比例。刘律师精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切实挽回了农户的重大经济损失,彰显了专业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李X系大棚种植户。2024年6月,李X在被告某农资经销处购买了24瓶安道麦尼咪特杀菌剂,共计花费4300余元。该农药外包装贴有“西红柿根结线虫特效药只用一次管一茬”等宣传标语。李X依说明在三个大棚内施用后,发现一个棚区病害较轻,另两个棚区根结线虫病严重,后期基本绝收。某市监局接到举报后现场检查,认定某农资经销处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某农业农村局实地察看后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大棚病害情况。李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农资经销处及投资人王X退还购药款4200余元并“退一赔三”赔偿1.2万余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1.6万余元。被告某农资经销处及王X辩称,农药证件齐全无质量问题,行政处罚仅针对标签问题,不构成欺诈;且绝收与农药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某农业技术公司辩称,其非案涉农药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某农资经销处及王X在销售案涉农药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原告李X主张的大棚西红柿绝收经济损失与被告销售的农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金额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农资经销处及王X在农药外包装张贴夸大功能的宣传标语,已被行政机关处罚,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支持原告退还购药款4200余元及“退一赔三”赔偿1.2万余元的诉请。关于经济损失,法院结合农业农村局的情况说明,认定绝收原因包含病虫害治理及大棚管理等多重因素。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大棚面积、当茬产量及当时价格,酌情认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算经济损失为4.7万余元。对于追加某农业技术公司为被告的申请,因无证据证明其为生产者,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农资经销处及王X退还购药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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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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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莹律师是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执行主任。执着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法律尊严,每一次的委托都会深挖案件细节,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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