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XX诉称,其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保单号码为涉案保单。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王XX不幸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身体受伤并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原告王XX产生了医疗费3.1万余元、住院津贴四百元,并经鉴定构成伤残,产生伤残赔偿金12万元及鉴定费一千元,各项损失共计15.2万余元。原告王XX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双方未能就理赔金额达成一致。为此,原告王XX委托刘莹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上述各项理赔款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王XX足额支付医疗费、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及鉴定费等各项理赔款项,以及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X在刘莹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全面梳理并提交了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伤残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保险事故的真实性、伤残等级的客观性以及各项索赔金额的合理性。被告某保险公司则基于内部理赔审核标准,对部分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及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比例提出异议,主张扣减部分金额。鉴于双方对事实认定基本清楚,但在具体赔付金额上存在分歧,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王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王XX支付理赔款共计14.1万余元,涉案保险合同及合同项下的保险金责任随之终止。二、被告某保险公司承诺于2026年2月14日前,将上述理赔款14.1万余元一次性支付至原告王XX指定的银行账户。三、若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王X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余元,由原告王XX自行负担。五、原告王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上述保险合同的履行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