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合同纠纷,李双双律师担任原告 A 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 A 系某大型建筑分公司在职员工,在职期间被派驻项目担任后勤管理人员,为推进项目工作个人先行垫付各类开销,完成相关票据提交后,在企业内部司库一体化报销平台完成全部线上审批流程,确认报销金额 89234 元。审批流程全部完结之后,公司迟迟未向原告支付该笔报销款项。后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多次向公司项目财务、负责人沟通催要报销款,企业始终拖延不予支付。
原告委托李双双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分公司及其总公司,请求判令分公司支付报销款 89234 元并给付资金占用利息,总公司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另一笔垫资款项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两被告共同提出多项抗辩意见:第一,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行劳动仲裁,法院不应当直接受理;第二,线上审批不等于完成全部报销,缺少线下纸质申请材料;第三,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代理律师当庭提交内部报销平台审批记录、票据材料、沟通催要记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全套证据,针对被告三项抗辩逐一进行反驳:案涉报销已经完成企业内部系统全部审批,双方已经就报销债权金额达成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较近,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垫资欠款纠纷,法院有权直接受理。法院采信我方核心证据,支持报销本金诉求。
二、案件总结
本案劳动者在职期间为工程项目垫资,企业走完内部线上报销流程后拒不付款,还以属于劳动争议、缺少线下材料、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付款义务。经李双双律师代理诉讼,法院认定案涉报销款项债权成立,判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 A 支付报销款 89234 元;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大部分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当事人成功追回项目垫资报销本金。
三、律师价值
1.精准定性法律关系,规避必须劳动仲裁的程序障碍
面对被告主张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的抗辩,结合内部报销系统已审批确认的证据,论证本案属于垫资形成的普通合同债权,并非劳动仲裁受案范畴,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避免当事人陷入劳动仲裁漫长程序。
2.击破诉讼时效抗辩,锁定债权仍在保护期内
抓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节点,结合后续催款记录,反驳被告提出的时效抗辩,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保障实体权利可以得到审理。
3.善用企业内部系统审批证据,确立欠款事实
把企业司库一体化平台完整审批记录作为核心证据,论证线上全部审批完成即代表企业已经认可报销金额,不能以没有线下纸质材料为由拒付垫资款项,夯实本金胜诉的关键事实基础。
4.厘清总、分公司责任承担规则,最大化保障回款执行
依据民法典分支机构法律规定,明确分公司先行承担责任,财产不足由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避免后续执行阶段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扩大当事人执行回款保障范围。
5.合理调整诉讼请求,降低当事人诉讼风险
诉讼中根据证据情况,指导当事人主动撤回证据偏弱的另一笔垫资诉求,集中力量主张证据充分的 89234 元报销款,集中证据优势,提升案件胜诉概率。
6.完整梳理全套证据链条,庭审针对性抗辩
整合劳动合同解除材料、报销平台截图、沟通催要记录,针对对方三项抗辩分别组织质证与代理意见,核心本金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企业员工履职过程中为项目、业务个人垫资,内部报销系统审批通过,但公司拖延拒付报销款;
2.离职之后,原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在职期间已经审批完毕的垫资、报销;
3.企业以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要求先走劳动仲裁,拒绝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
4.分公司对外产生债务,需要把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保障后续执行;
5.被告以时间久远、缺少纸质材料,拒绝履行已经线上审批完成的报销义务。
服务指引
如果您在职期间为单位业务个人垫资,内部已经完成报销审批,离职后公司拒不支付报销款项,可携带报销系统截图、票据、聊天催要记录、离职文件预约咨询。律师可提供证据梳理、案由法律关系分析、立案起诉、开庭代理、执行提示一站式法律服务。建议妥善保存报销平台审批截图、垫资凭证、向单位催要款项的聊天记录,能够极大提高追回垫资报销款的胜诉概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