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周文靖律师巧用法定情形帮助当事人实现离婚诉求
一、案件详情
本案是婚姻家庭离婚纠纷案件。【原告B】与【被告E】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夫妻双方长期异地务工,聚少离多,双方经常因家庭经济、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步恶化。家庭生活当中,【被告E】长期在外务工,对家庭、对婚生子女未尽足够抚养义务,长期不向家庭支付生活开支。【原告B】身体存在残疾,收入微薄,独自承担家庭生活压力,无力承担两名子女的教育、生活开销,双方矛盾持续激化。
【原告B】曾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双方并未和好,持续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时间已满一年。面对婚姻关系持续僵持,家庭生活压力巨大,【原告B】委托周文靖律师代理,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接受委托后,周文靖律师首先梳理全部案件材料,调取第一次离婚案件判决书,固定“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这一关键法律事实。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周文靖律师充分倾听当事人处境,了解两名子女长期由被告一方亲属帮忙照料,孩子已经适应当前就读学校与生活环境;同时充分询问两名未成年子女个人意愿,子女均希望维持现有的生活学习环境,不愿意变更生活地点。结合当事人的现实处境以及子女真实意愿,周文靖律师协助当事人调整诉讼请求,变更原先想要直接抚养子女的诉求,调整为两名子女由【被告E】直接抚养,当事人依法承担抚养费。
案件立案之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本案。【被告E】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庭审中周文靖律师向法庭提交婚姻登记材料、子女户籍信息、第一次离婚判决书、分居事实证明等全套证据,重点向法庭阐述: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经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同时结合子女长期生活现状、孩子个人意愿,向法庭说明子女维持现有生活环境,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人民法院结合全部证据,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名婚生子女由【被告E】直接抚养,由【原告B】按照当地居民消费支出标准按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直至成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案件判决,既解除已经彻底破裂的婚姻关系,又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环境稳定,兼顾当事人现实身体、收入条件。
二、案件总结
离婚案件当中,第一次起诉离婚,若对方不同意离婚,在没有充分家暴、出轨等直接感情破裂证据时,法院很大概率判决不准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设置专门法定离婚条件: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法条是离婚纠纷当中非常重要的裁判规则。
本案难点,不在于举证争吵矛盾,而是要固定“判不离之后持续分居满一年”客观事实;同时本案当事人自身身体条件差,经济收入有限,不能贸然坚持争夺抚养权,需要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灵活调整诉讼请求。周文靖律师没有机械按照当事人最初想法提起诉讼,而是结合现实情况,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帮助当事人调整诉求,既达成离婚核心目标,也避免强行争取抚养权之后无力抚养,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即便被告不出庭缺席审理,周文靖律师依靠完整证据链条,帮助法庭查清分居事实,顺利实现离婚诉求。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对方不出庭就离不掉婚,本案印证在证据充分前提下,缺席审理依然可以判决离婚。
三、律师价值
1、吃透民法典离婚法定规则,精准把握案件突破口:周文靖律师熟练运用民法典当中“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应当判离”的法律规定,将该法律规定作为案件核心支撑,抓住案件制胜关键点。
2、不机械遵从当事人原始诉求,务实调整诉讼方案:周文靖律师综合评估当事人身体、经济条件,结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劝导、协助当事人调整子女抚养诉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现实情况兼顾。
3、证据体系完整,妥善应对被告缺席庭审:面对被告拒不到庭,周文靖律师完整提交第一次离婚裁判文书、分居事实证据,即便被告缺席,也帮助法庭查清全部关键事实,实现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核心诉求。
4、兼顾情理与法律,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婚姻家事案件不能只追求胜诉,周文靖律师充分了解孩子真实意愿,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稳定,实现当事人诉求同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