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位某与被告何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位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6)某法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位某诉称,被告何X拖欠其工程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0余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26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何X欠付原告位某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期限,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原告位某主张被告应全额支付150余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而被告何X对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能力存在不同意见。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围绕工程款的实际欠付金额、付款节点的安排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核心问题展开了充分的协商与调解。李泽宇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就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利息计算的合法性以及被告的履约能力进行了专业分析,力求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何X确认欠付原告位某工程款150余万元,经双方协商,被告何X于202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位某工程款150万元,原告位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何X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何X于202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位某支付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如被告何X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位某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26年6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减半收取九千余元,由原告位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